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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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惟編號一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8年11月2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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