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7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辯護人 林帥孝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99年度訴字第207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有前往便利商店奪取財物之行為,且被告父母因病送至臺北振興醫院加護病房,父親已發出病危通知書,請法官詳查准予責付交保云云。
二、被告甲○○前因涉犯強盜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9年6月29日起羈押在案,然被告因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03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自99年8月13日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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