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9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賴伊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8,2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江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