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一百年二月十一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801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