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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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891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沅濱 、 朱沅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究為朱「沅」濱、朱「沅」讚?抑為朱「浣」濱、朱「浣」讚(所提本票發票人簽名與印章不符),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