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家芊
林家蓁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曹靜如 被告 程文宗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簡上字第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吳芙蓉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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