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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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75號原告 蘇靜怡 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OO即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之所有權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5,686元(計算式:62.59×35,400=2,215,68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