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其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36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2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其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