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2號原告 黃翊宸 被告 林一忠
林一安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上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 陳明 兩造欲以和解解決爭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0日16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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