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60號
原 告 謝明珠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陳文哲 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文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
扣除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原告尚應繳納本件裁判費24,062
元,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則原訂102年3月18日庭期取消無庸到庭,並應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