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70號
原 告 林嘉洲
被 告 林美月
林素英
林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辦理遺囑繼承登記時侵害其繼承權,請求
塗銷繼承登記。而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及本件原告請
求塗銷繼承登記之遺產所在地均係在南投縣,依家事事件法
第70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