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0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胡椀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婕玲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九年十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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