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68號
原告 劉香君
被告 洪靜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4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姚懿珊
法官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豪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68號
原告 劉香君
被告 洪靜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4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姚懿珊
法官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豪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