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呂文婷被告乙○○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0號,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高愈杰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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