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7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彥午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100年度易字第27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彥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7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在案,上開判決業於100年11月2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院卷第90頁)。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0年12月7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理由(見院卷第96、97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乃於101年1月30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上開裁定亦於101年2月3日送達上訴人,此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院卷第101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