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6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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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659號

原告 許家穎

訴訟代理人 黃秀鈴

被告 張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96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程序事項:

 ㈠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後擴張、減縮聲明,最後減縮為原起訴狀所載,依前開規定,自屬適法。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兩造於民國112年6月4日就坐落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被告向原告購買系爭房地,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4,800,000元,依系爭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約定買賣雙方約定最後履約期限為112年7月31日,買方(即被告)逾第七條第一項期限仍未完成點交結算以總價萬分之二計算違約金。

 ㈡被告因己因素無法完成貸款,以致遲延至112年8月27日被告給付尾款後始完成點交,原告是先買新屋後賣系爭房屋,因為點交之後才會撥款,因而遲延得到系爭房屋之全額款項,以致於無法立即清償新屋貸款必須多支付利息,而受有損害,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上開條款請求被告給付112年8月1日至同年月26日共26日違約金76,960元(計算式:14,800,000元×0.0002×26)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6,9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系爭契約書、存證信函、系爭房地不動產登記謄本、房地產點交書、專戶收支明細表暨點交確認單、原告郵局帳戶明細表、Line對話截圖等件為證,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可信為真正。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約定之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倘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規定,請求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至本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原判例所謂「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係指借款債務約定違約金時,不能就該借款債務再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而言,並非違約金「本身」遲延給付時,仍不得請求給付法定遲延利息,二者所示情形不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34號民事判決參照)。本件原告對被告之違約金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存證信函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8月30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第1項所示。

 ㈢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為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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