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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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五一九號
原告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日前因向訴外人迪生遠距教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生公司)購買商品,向訴外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泰銀行)辦理貸款給付貨款,並與誠泰銀行約定分期清償貸款,詎被告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應清償之貸款本金及利息,迭經催討均不付款。是依據被告與誠泰銀行所簽訂之貸款契約七條約定,如借款人未依約支付期付款時,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且借款人遲付總額達分期金額五分之一或付款遲延逾三十日以上時,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借款人應一次清償貸款之本金利息等相關費用,依上述規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全部清償尚積欠之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又該筆誠泰銀行對被告之債權,誠泰銀行業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讓與原告,並以本支付命令聲請狀通知被告,為此原告得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及債權轉讓證明書各一紙為證。
二、而查,被告承認填具上揭分期款申請書及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未給付,則依據該分期付款申請書上記載,申請人同意並授權誠泰銀行得將貸款撥付經銷商帳戶內絕無異議等語,因此被告於填具申請書之際業已同意誠泰銀行自行審核被告信用狀況良好可以核准貸款後,得直接將款項代表其給付迪生公司,契約上並未約定誠泰銀行應再行派遣行員與被告對保方成立貸款契約,因此被告與誠泰銀行已成立貸款契約要屬無疑,則被告即應依據貸款契約約定給付款項,及如有未按期清償時依約定給付遲延利息之義務,原告又已受讓該債權,因此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顯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另被告所稱其與迪生公司購買產品有瑕疵等情況,乃其與迪生公司間買賣契約之糾紛,被告應依據其買賣契約法律關係另行向契約當事人迪生公司主張權利,不得以其與迪生公司間買賣契約之糾紛,拒絕給付與原告間之貸款契約款項。
四、從而,原告基於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判決,被告受敗訴判決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一千元,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