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5年7月28日臺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附表:96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楊雅慧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95年6月27日│489,200元│GK0000000│││││信用合作社中華路││││││││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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