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勞訴字第18號原告 楊啟義
孫崑義 鄒沅霖 謝志明 陳惠如 吳來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雪 律師被告沅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6人分別自如附表「到職日」欄所示日期起受僱於被告沅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詎被告公司於民國105年3月25日無預警停工,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終止與原告6人間之勞動契約。嗣原告6人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向屏東縣政府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會中被告公司同意原告6人之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自
104年9月起算至105年2月止,其金額詳如附表「平均工資」欄所示金額,茲因被告公司已無資力支付資遣費,致調解終未成立。今原告6人欲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資遣費,爰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公司對於原告6人主張應給付之資遣費金額均不爭執,無奈因無資力支付,以致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公司於105年3月25日以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之事由,無預警停工,並終止與原告6人間之勞動契約,因此原告
6人請求被告公司依上揭規定,各給付按其工作年資計算之資遣費,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單等件為憑,均為被告公司自認在卷,則原告請求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資遣費,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進吉附表:
┌─┬───┬────┬────┬───────────────────────┬───┬────┬─────┬───┐│編│原告│到職日│離職日│離職前6個月薪資(新臺幣:元)│平均│工作年資│計算基數│資遣費││號│││├───┬───┬───┬───┬───┬───┤工資│││││││││104/9│104/10│104/11│104/12│105/1│105/2│││││├─┼───┼────┼────┼───┼───┼───┼───┼───┼───┼───┼────┼─────┼───┤│01│ 楊啓義 │100.7.8││33600│28260│32805│55230│35540│35150│36764│4年8月│2+43/120│86072│││││││││││││17天│││├─┼───┼────┤├───┼───┼───┼───┼───┼───┼───┼────┼─────┼───┤│02│乙○○│96.1.22││39300│37210│38840│62590│41640│43460│43840│9年2月│4+53/90│201177│││││││││││││4天│││├─┼───┼────┤├───┼───┼───┼───┼───┼───┼───┼────┼─────┼───┤│03│丁○○│97.11.27│105.3.25│39870│36770│38600│46190│41170│41435│40673│7年3月│3+239/360│149021│││││││││││││28天│││├─┼───┼────┤├───┼───┼───┼───┼───┼───┼───┼────┼─────┼───┤│04│戊○○│104.2.26││32855│31350│32240│34545│35610│33640│33373│1年1月│13/24│18077│├─┼───┼────┤├───┼───┼───┼───┼───┼───┼───┼────┼─────┼───┤│05│丙○○│98.10.6││25390│24950│27040│38580│29070│28170│28867│6年5月│3+17/72│93417│││││││││││││20天│││├─┼───┼────┤├───┼───┼───┼───┼───┼───┼───┼────┼─────┼───┤│06│甲○○│98.6.2││26315│27330│40100│53360│26250│35940│34883│6年6月│3+49/180│114145│││││││││││││1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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