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56號聲請人 謝仁 銓即山和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屆滿(原應於103年10月19日屆滿,因該日為例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10月20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山和企業社謝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1年1月21日│10,990元│483090││││銓│竹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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