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83號原告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法定代理人 李大嵩 被告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肆佰零柒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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