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86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對被告 梁康馨 及金登國際有限公司、 黃碧環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梁康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以原告未曾提出付款予借款債務人之證明與授信往來憑證等事由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捌萬 伍仟 肆佰肆拾柒元【即以104年5月2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匯率30.812元換算,折合為206萬0,733元,再加上512萬4,714元後,合計為718萬5,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柒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柒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另如已委任吳佩蓉為代理人(見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194號卷第1頁當事人欄),亦請於提出上開準備書狀之同時提出委任狀。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