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營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11號上訴人即原告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琦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辰雄陳良振 間因請求回復營業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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