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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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維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執行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案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維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維漢因強盜案件,經本院104年原上訴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經於民國105年8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張宏節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