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309號聲請人 劉紫昀 相對人 羅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向其借款屆期為清償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據內容一雖記載貸與人為劉紫昀,借用人為羅森,然借據下方之貸與人署名為羅森,借用人署名為劉紫昀,因借據內容記載矛盾,尚難判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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