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珈瑋具保人胡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志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珈瑋因強盜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胡珈瑋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