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司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 羅克斯勝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羅克斯為勝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勝數科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勝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日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羅克斯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羅克斯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日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董事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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