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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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四號
原告成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鶴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