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依法將被告於偵查中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傅中樂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