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2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2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許耀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耀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耀庭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723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寄送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向受刑人詢問其對於本案定應執行之刑有無意見,並請其遵期回覆後,受刑人迄今仍未回覆,本院爰逕依卷內所附事證,審酌受刑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1,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3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7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4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767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71號

112年度易字第29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3日

113年2月23日

113年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767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71號

112年度易字第2985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7日

113年4月10日

113年3月14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服、得社勞

  得易服、得社勞

 得易服、得社勞

備   註

(已執畢)

編號1-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723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5月16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9月2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7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8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193、561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616號

113年度簡字第759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0日

113年8月28日

113年8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616號

113年度簡字第759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16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8日

113年10月14日

113年9月18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服、得社勞

 得易服、得社勞

 得易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723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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