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方錫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庭安林建志 之繼承人、 林若岑 即林建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事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事實理由欄之記載借款人為林庭安,請求事項是否為「債務人林若岑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建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庭安連帶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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