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7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7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何宇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5324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宇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宇倫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經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竊盜案件,犯罪行為手段與態樣相似,然而前後所犯各該犯罪之總期間長達約一季度,暨其所犯各罪之關聯性、侵害法益之異同及其所犯罪數反應之犯罪傾向,暨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經整體評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2年8月8日

112年10月9日

112年10月22日

112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933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67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85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3372號

113年度易字

第747號

112年度易字

第36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3月29日

113年4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3372號

113年度易字

第747號

112年度易字

第36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5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34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7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76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7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65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7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5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9月3日

112年9月8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30日

112年8月11日

112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853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38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第208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3623號

113年度簡字

第1625號

113年度簡字

第1578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9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9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3623號

113年度簡字

第1625號

113年度簡字

第15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7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10月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64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7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6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324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