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7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何宇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5324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宇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宇倫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經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竊盜案件,犯罪行為手段與態樣相似,然而前後所犯各該犯罪之總期間長達約一季度,暨其所犯各罪之關聯性、侵害法益之異同及其所犯罪數反應之犯罪傾向,暨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經整體評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2年8月8日
112年10月9日
112年10月22日
112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933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67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85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3372號
113年度易字
第747號
112年度易字
第36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3月29日
113年4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3372號
113年度易字
第747號
112年度易字
第36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5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34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7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76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7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65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7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5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9月3日
112年9月8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30日
112年8月11日
112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853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38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第208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3623號
113年度簡字
第1625號
113年度簡字
第1578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9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9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3623號
113年度簡字
第1625號
113年度簡字
第15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7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10月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64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7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6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3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