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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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賴佳吟 (即 賴鈺慧

代理人 馬偉桓 律師( 法扶 )

相對人

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

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賴鈺勻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賴佳吟(即賴鈺慧)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16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3,855,769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57,923

  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

  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戶籍謄本、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袋、勞保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存摺影本、薪資資料、保險單資料、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

  詢結果回覆書等為證。並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88號

  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

  養費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

  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

  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

  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3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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