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256號聲請人 陳俊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紫緹 (原名: 陳賢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核聲請狀附表記載之本票發票日與本票不符,請更正附表。
三、附表票號:605764號本票之金額記載與本票不符,請更正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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