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4號

原告 陳真懿

被告 謝宛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卓巧琦

法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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