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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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52號
聲請人 王富鈴
非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 穆泳辰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6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
63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穆泳辰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為憑,且依形式觀之,難認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