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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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52號

聲請人 王富鈴

非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 穆泳辰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6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

  63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穆泳辰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為憑,且依形式觀之,難認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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