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
原告 陳美蘭
被告 謝宛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卓巧琦
法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
原告 陳美蘭
被告 謝宛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卓巧琦
法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