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告 劉婕伃

被告 郭季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容萱

法官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庭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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