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遠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更緝字第269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遠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遠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經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各1份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賭博│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一日.│││├────────┼──────────┼──────────┼──────────┤│犯罪日期│108年5月間~108年│105年03月15日~107年│106年1月5日~107│││6月19日│03月27日│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257號│第10427號│第14707號、第1713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608│108年度訴字第798號│108年度訴字第12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08月06日│109年03月18日│108年8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608│108年度訴字第798號│108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號││││├────┼──────────┼──────────┼──────────┤││判決│108年09月03日│109年04月21日│108年9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已執畢││本院109年度撤緩字第│││││96號撤銷緩刑,109年│││││6月20日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