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人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人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人驊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09年8月19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見109年度執聲字第2546號卷第3頁)。
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犯罪情節、犯罪類型及所侵害之法益均不相同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公務│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8月(共8罪)││││(併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106年6月6日│106年6月6日│105年10月6日至105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10661號等│第10661號等│偵字第212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雄高分院│臺中地院│││││(聲請書誤繕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7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23號│109年度訴緝字第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6日│107年8月10日│109年6月23日│├───┼────┼──────────┼──────────┼──────────┤││法院│高雄地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7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390│109年度訴緝字第42號││判決│││號│││├────┼──────────┼──────────┼──────────┤││判決│107年6月15日│107年11月8日│109年7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564號(臺中地檢│第12038號(臺中地檢│第11870號(本件定應│││109年度執助字第169號│109年度執助字第170號│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2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