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50號聲請人 李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6778-0│705│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27749-4│91│1│├──┼──────────────┼───────┼───┼──┤│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84319-3│135│1│├──┴──────────────┴───────┼───┼──┤│合計│931│3│└─────────────────────────┴───┴──┘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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