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72號聲請人 廖文恭 即 廖大彬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證券字號│股數│├─────────┼────┤│86ND0000000-0│1000│├─────────┼────┤│86NX0000000-0│240│├─────────┼────┤│87NX000000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