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異議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異議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異議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異議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異議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異議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異議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 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異議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 杜宜庭 相對人即債權人 林慎 上列當事人請求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所為之債權表異議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旨及理由欄中關於「張司政」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慎」。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建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