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53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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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5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531號原告 廖建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12日106年度交字第53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上訴應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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