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8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日調查筆錄貳份、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尿液檢體委外送驗記錄表上偽造之「 何政峰 」署押伍枚、指印柒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偽造署押意在冒用他人之名義,簽名與按指印,係同出於一個偽造署押之犯意,其所按指印雖為自己所有,惟與偽造簽名皆同屬於一個偽造署押之犯行,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冒名應訊並偽造署押,雖先後在調查筆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上均有偽造署押行為,惟其仍屬一犯意接續多次行為,侵害一個法益,應為接續犯,顯屬單純一罪(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三七三號)。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犯罪後竟冒名應訊,欲逃避刑責、惟於警訊中即知悔悟,供出真實姓名、並坦承全數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日二份調查筆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尿液檢體委外送驗記錄表上偽造之「何政峰」署押五枚、指印七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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