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438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廖偉滄

被告 李振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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