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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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388號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歐陽霆
被告 楊其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元,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