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屠婉雲 被告 葉瑋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3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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