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9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林仁祥 訴訟代理人 張伊萍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每日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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