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八號
原告庚○○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己○○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壬○○被告癸○○兼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丑○○○被告寅○○○被告子○○○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